法規名稱: 高級職業學校申請入學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為引導高級職業學校建立學校特色,輔導國民中學學生適性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申請入學,係指高級職業學校依據學校發展與地區特色訂
    定選才標準,由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國民中學資賦優異提早升學學
    力鑑定考試及格學生或具同等學力者,依據各校招生簡章之規定向學
    校提出申請入學之招生方式。

三、高級職業學校辦理申請入學應成立招生委員會,辦理該校申請入學標
    準之訂定、申請資料審查、錄取、公告錄取榜單等事項。
    各招生區高級職業學校得聯合成立高級職業學校申請入學委員會。

四、申請入學之辦理時程、錄取方式、錄取標準、錄取名額,應明訂於招
    生簡章。各校申請入學招生簡章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五、高級職業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請入學:
  (一)訂定申請入學招生簡章,並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二)公告招生簡章,並接受符合申請入學條件之學生申請。
  (三)審查申請資料。
  (四)放榜並將錄取學生名單函送各國民中學,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備查。

六、高級職業學校辦理申請入學得酌收報名費,其額度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定。

七、各國民中學應依高級職業學校申請入學招生簡章之規定,提供學生申
    請入學之成績單及相關資料,以協助學生完成報名。

八、各高級職業學校自訂申請條件,提供符合申請條件學生自行向高級職
    業學校申請,錄取標準包括國民中學學生在校表現、國民中學學生基
    本學力測驗分數或各校自訂之其他項目成績。

九、高級職業學校辦理申請入學應秉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辦理。並於
    年度招生工作結束後辦理作業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