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改善教學設施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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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提高辦學績效,並整合社區教育資源,以全面提升中等教育品質,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之各校,以當學年度經核定辦理高中職社區合作專案學校為限。
    (縣(市)立完全中學已另由本部專案提供設備補助者不再補助)

三、依本要點補助各校之經費,以改善教學設備及教學環境所需資本門為
    限,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一)各學科教學實驗室(含實驗室廢液分類儲存設施及設備)、實習
        工廠(場)、視聽、資訊設備(含網路設施及設備)及教學相關
        設備及設施。
  (二)圖書館圖書資料設備及設施。
  (三)家政與生活科技、藝術生活等專科教室及相關教學設備及設施。
  (四)飲食衛生、廁所、照明、體育、健保設備及設施。
  (五)其他執行高中職社區化相關計畫所需之教學設備及設施。

四、補助各校之作業程序及補助原則如下︰
  (一)本部依年度預算額度,統籌分配補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經費額
        度。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以下審查項目,參考「教育部補助高級中
        等學校改善教學設施審查表」進行審查,並得就「績效補助」及
        「需求補助」各審查項目自行考量調整配分:
        1.申請學校之教育成效(五年內各項評鑑、訪視、行政考查結果
          或其他績效成就)
        2.申請設備之迫切性(年度內非立即改善有礙學生安全或基本受
          教權益之情形,不包括經常性或例行性運作所需充實之軟硬體
          設備)。
        3.申請各項設備適切性(是否與合作社區之目標及學校中程發展
          計畫結合)。
        4.申請各項設備合理性(數量及金額是否確實並合乎市場行情)
          。
        5.特殊考量因素(特殊偏遠或其他)。
  (三)九十年度本項計畫補助款執行率未達70%者,本年度補助金額予
        以減半。
  (四)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本要點補助條件及補助原則,邀請學者
        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各校所提計畫,決定本年度補助之學
        校及金額。
  (五)受補助學校應依核定金額提修正計畫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
        辦理採購。
  (六)各校完成發包程序後檢附採購證明文件、合約書、採購項目明細
        表等相關資料及領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款。

五、受補助之各校應切實配合下列各項工作,違者次年不予補助︰
  (一)各校購置設備應依「教育部專款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購置設備管理
        要點」辦理。
  (二)各校應於補助款使用完竣後,填具「補助及捐助計畫執行情形一
        覽表」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結案事宜。
  (三)各校應按時填報本部「高中職社區化推動方案進度列管表」及「
        高中職社區化推動方案成效指標檢核表」。
  (四)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查有不實者,補助款
        應予追繳。

六、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本項補助列入相關評鑑及督學視導項目,確實
    考核,並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彙整各校資料,填具「補助與捐助計畫預
    算執行結果一覽表」及「補助及捐助計畫執行情形一覽表」報郭紜查
    。

七、本部為評估各校執行成效,得辦理專案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