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政策需要,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協調師資培
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招收具特定條件之大學畢業生,修習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前項學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
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且符合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
過之資格條件,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
前項教學演示,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師資培育之大學聯合辦理,且每年至
少辦理一次;教學演示之報名程序、報名費用、教學演示項目、日期、地
點、成績評量方式、成績通知及相關事項,應於教學演示舉行二個月前,
載明於報名簡章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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