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 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行政院院臺教字第一0六00二二二一六號令,一百零六年六月十 四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除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自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爰配合修 正第二項,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