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轉型發展補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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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九十四年四月一日院臺教字第
    0九四000五九四五號函核定之「師範校院定位與轉型發展方案」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傳承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優質師資培育典範,育成卓越教師,提
        昇教育素質。
  (二)融匯進步教育專業能量,促進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轉型發展,強
        化其體質,增進教育競爭力。

三、補助對象
  (一)師範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高雄師
        範大學等三所。
  (二)教育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
        育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花蓮教育大學、臺北市立教育
        大學等六所。

四、補助項目及原則
  (一)本項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1.因應轉型發展規劃各校定位與特色發展所為之具體措施。
        2.因應轉型之行政組織精簡與整合。
        3.因應系所調整需購置或更新之設備。
        4.因應系所轉型之教師增能國內外研習活動。
        5.因應轉型開設之整合學程、創新領域與教學等課程或活動。
        6.強化學術研究與國際交流之國內外研習活動。
        7.提升學生素質與就業發展所為之具體措施。
        8.推動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圖書資源之整合與共享。
        9.因應轉型所推動之教師進修與諮詢服務。
       10.推動與鄰近大學校院整併具具體績效之措施。
  (二)各項補助項目之實施方案與內容如附表,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增列
        或調整。
  (三)補助經費含經常門及資本門,其項目如下:
        1.經常門:包含業務費、雜支等項目。如有特別需要,得視實際
          需要酌予補助人事費。
        2.資本門:教學、研究設備、電腦軟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教學
          圖書(含有聲圖書)、教學媒體之充實及其他亟需之行政設備
          。
  (四)補助方式:全額補助。
  (五)補助基準:本案補助項目得參考下列指標酌予增減:
        1.各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設立非師資培育學系所之數目。
        2.各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提報需求項目之迫切性、發展性及合宜
          性。
        3.各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執行師資培育數量減少之情形。
        4.上一年度補助經費執行情形。
  (六)第一款第八目所定推動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圖書資源之整合與共
        享事項,統一由一所師範大學或教育大學整合其他各校圖書資源
        ,定期推動,所需經費由該校彙整報本部核辦。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除推動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圖書資源整合與共享事項外,各申請案之
    申請及審查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作業
        1.各校申請補助經費額度依年度預算適度調配。
        2.申請學校應就各補助項目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檢附詳細計畫
          書(含計畫目的、參與單位、執行期間、工作內容、預定進度
          、預期效益及經費預算表等)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審查作業
        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申請學校之執行能力、實
        施方式及預期效益等進行審查,依其審查結果決定補助與否及額
        度,並由本部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學校;審查作業以每年三月三
        十一日前完成為原則。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各校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之規定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辦理(可至網址: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
        作業要點TING/EDU9460001/a03/A3-00.htm? FILEID=82370&open
        下載前開要點)。
  (三)經費執行完畢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結案,各校應
        檢送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包含實施計畫、活動照片、重要會
        議紀錄、效益分析等)報本部,相關支出憑證及驗收紀錄應自行
        留存學校,以備審計部查核。
  (四)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與帳目,如發現執行
        不實,除要求受補助學校限期改善外,並得收回已核撥之經費。
  (五)涉及採購事宜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其經費請撥、支用、核
        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辦理成果報告(包含實
        施計畫、活動照片、重要會議紀錄、效益分析等)送本部備查。
  (二)受補助學校之經費執行率、進度控管及有無違規情事,作為嗣後
        本部審查其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其有違規情事者,追繳補助經
        費。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部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配合本要點所購置或更新所需之各項
        儀器設備,應黏貼專案補助設備標籤,並註明設備編號及補助年
        度,列冊納入校產管理,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以追繳。
  (二)各校申請補助,應周密進行各項前置規劃作業後,研提計畫報本
        部;其計畫經審查通過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項目及數量辦理,避
        免中途調整變更,以免影響計畫執行成效。各校執行績效列入下
        年度核發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
  (三)受補助學校如有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應敘明經費來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