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師範校院轉型發展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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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九十四年四月一日院臺教字第
    0九四000五九四五號函核定之「師範校院定位與轉型發展方案」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傳承師範校院優質師資培育典範,育成卓越教師,提昇教育素質
        。
  (二)融匯進步教育專業能量,促進師範校院轉型發展,強化其體質,
        增進教育競爭力。
三、補助對象
  (一)師範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高雄師
        範大學等三所。
  (二)師範學院:國立臺北師範學院、國立新竹師範學院、國立臺中師
        範學院、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立花蓮師範學院、臺北市立師範
        學院等六所。
四、補助項目及原則
  (一)本項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1.因應轉型發展規劃各校定位與特色發展所為之具體措施。
        2.因應轉型之行政組織精簡與整合。
        3.因應系所調整需購置或更新之設備。
        4.因應系所轉型之教師增能國內外研習活動。
        5.因應轉型開設之整合學程、創新領域與教學等課程或活動。
        6.強化學術研究與國際交流之國內外研習活動。
        7.提升學生素質與就業發展所為之具體措施。
        8.推動師範校院圖書資源之整合與共享。
        9.因應轉型所推動之教師進修與諮詢服務。
       10.推動與鄰近大學校院整併具具體績效之措施。
  (二)各項補助項目之實施方案與內容如附表,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增列
        或調整。
  (三)補助經費含經常門及資本門,其項目如下:
        1.經常門:包含業務費、雜支等項目。如有特別需要,再視實際
          需要酌予補助人事費。
        2.資本門:教學、研究設備、電腦軟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教學
          圖書(含有聲圖書)、教學媒體之充實及其他亟需之行政設備
          。
  (四)補助方式:全額補助。
  (五)補助基準:本案補助項目得參考下列指標酌予增減:
        1.各師範校院設立非師資培育學系所之數目。
        2.各師範校院提報需求項目之迫切性、發展性及合宜性。
        3.各師範校院執行師資培育數量減少之情形。
        4.上一年度補助經費執行情形。
  (六)第一款第八目所定推動師範校院圖書資源之整合與共享事項,統
        一由國立新竹師範學院整合其他師範校院圖書資源,定期推動,
        所需經費由該校彙整報本部核辦。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除推動師範校院圖書資源整合與共享事項外,各申請案之申請及審查
    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作業
        1.各校申請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
        2.申請學校應就各補助項目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檢附詳細計畫書
          (含計畫目的、參與單位、執行期間、工作內容、預定進度、
          預期效益及經費預算表等)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審查作業
        申請案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由該小組學者專家就
        該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實施方式及預期效益等進行審查,再依
        其審查結果決定補助與否及額度,並由本部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
        學校;審查作業以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為原則。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各校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可至網址:http://www.edu.tw/ED
        結報作業U_MGT/ACCOUNTING/EDU9460001/a03/A3-00.htm?FILEID
        結報作業 pen下載前開要點)。
  (三)本案經費執行完畢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結案,各
        校應檢送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包含實施計畫、活動照片、重
        要會議紀錄、效益分析等)報本部,相關支出憑證及驗收紀錄應
        自行留存學校,以備審計部查核。
  (四)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與帳目,如發現執行
        不實,除要求受補助單位限期改善外,並得收回已核撥之經費。
  (五)本案涉及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經費請撥、支用、
        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辦理成果報告(包含實
        施計畫、活動照片、重要會議紀錄、效益分析等)送本部備查。
  (二)受補助單位之經費執行率、進度控管及有無違規情事,作為嗣後
        本部審查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
  (三)經本部發現有違規情事者,追繳補助經費。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部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配合本補助要點所購置或更新所需之
        各項儀器設備,應粘貼專案補助設備標籤,註明設備編號及補助
        年度,列冊納入校產管理,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以追繳。
  (二)各校提報之計畫,應周密進行各項前置規劃作業再研提計畫報本
        部申請,計畫一經審查通過,應依審查通過之項目及數量辦理,
        避免中途調整變更,以免影響計畫執行成效,各校執行績效列入
        下年度核發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
  (三)受補助單位如有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應敘明經費來
        源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