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所辦理之教育實驗,
認為有違反實驗計畫或影響實驗對象之權益時,經評鑑小組評鑑後,應對
學校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停辦實驗。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有前項各款之一,致損害學生權益時,經評
鑑小組審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私立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有違反教育法令之情形者,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
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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