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學校以學生為實驗對象時,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經營友善
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施教育實驗應事前徵得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但學生
    為已成年者,得免經其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
二、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申請退出實驗教育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絕。實驗對象為成年學生,得單獨提出申請。
三、實驗對象經評估有違反實驗規範或不符合實驗所需者,得由學校終止
    其參與實驗,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協助。
四、學校應主動提供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充足之學習或實驗狀態及結果
    等實驗資料。
五、學校於招生及實施實驗教育之過程中,不得因智能、性別、種族、年
    齡或家庭背景之不同,而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為影響學生身心發展及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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