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審議實驗計畫,得組成教育實驗審議會(以下簡稱審 議會)。 前項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委員互推之, 其餘委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熟悉教育實驗之教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團體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人 士聘(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