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審議實驗計畫,得組成教育實驗審議會(以下簡稱審
議會)。
前項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委員互推之,
其餘委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熟悉教育實驗之教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團體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人
士聘(派)兼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