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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應由實驗學校於每一學年度結束時,提出期 中實驗報告,並於實驗計畫結束時,提出期末實驗報告,實驗報告應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辦理區域合作教育實驗之學校由召集學校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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