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核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計畫,應給予經費補助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對促進高級中等教育優質化著有成效之實驗計
畫,給予專案獎勵。
高級中等學校得依經核定之實驗計畫需要,以契約進用實驗計畫工作人員
。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
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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