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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立法理由〕
一、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第一項)
    學校應鼓勵教師及學生參與技藝競賽或取得與所學及就業相關之證照
    ,提升學生就業能力;辦理績效卓著之學校,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第二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所轄產業之證照,送中央主
    管機關定期公告。(第三項)前二項證照之認定、第一項獎勵之條件
    、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另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學校,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故本辦法名
    稱冠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證照,分類如下: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委託國內外公私立機構、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或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以下合稱公私立機構)
    核發之證照。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認證或認可之機關或公私立機構核發之
    證照。
〔立法理由〕
一、明定證照之分類及證照認定方式。
二、本辦法所定證照,包括廣義之證書、證明書、執照或證照。
三、第一項明定本辦法獎勵學校鼓勵教師及學生取得之證照,分為下列三
    類:
  (一)第一款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例如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殯葬管理條例所核發之禮儀師證書。
  (二)為適當運用民間能量,第二款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委託
        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亦予採認:例如內政部依不動產經紀業
        管理條例委託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核發不動產紀營業員證明書、經濟部能源局委託學校依電器承裝
        業管理規則核發經濟部能源局「電力工程行業技術專業人員培訓
        」培訓課程結訓證書。
  (三)第三款機關或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非屬政府委託惟依法規獲
        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證或認可者,亦予採認:例如通過勞
        動部所辦理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作業之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能
        力鑑定證書。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其所主管前條各款證照
,列冊送教育部,並由教育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立法理由〕
一、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所轄證照送教育部,及教育部應辦理
    公告之時程。
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證照於分類後,後續由教育部彙整公告,以
    作為學校師生報考取得證照參考。
三、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彙整「所轄產業」之證
    照範圍,係依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款之證照為限;有關民間機構所發
    之能力鑑定證書則不予採認。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鼓勵教師及學生(以下簡稱師生)取得第二條所定證照
,應與師生所學或就業相關。
前項證照與師生所學或就業之相關性,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認定。
〔立法理由〕
由於學校師生所取得之證照,其與所學或就業之相關性(例如以取得證照
作為畢業條件等),事涉學校各系科專業屬性,另明定由各校自行認定。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技藝競賽,其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技能競賽。
二、公私立機構或外國政府所舉辦,最近三年平均參賽國家或地區數在十
    個以上之國際性技藝技能競賽。
三、其他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定應鼓勵師生參與之技藝技能競賽。
〔立法理由〕
一、明定獎勵學校應鼓勵師生之技藝競賽範圍。
二、本法所定技藝競賽,其指涉範圍包括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
    、直轄市教育局主辦之技藝技能競賽、勞動部主辦之技能競賽等。技
    藝競賽與技能競賽之名稱雖有差異,因均可促進外界對技術及職業教
    育、訓練之重視,提高參與者技術水準,故無論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
    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國際性技藝技能競賽,或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定
    應鼓勵師生參與之技藝技能競賽均納入本辦法鼓勵範圍,爰於第一款
    及第三款予以明定。
三、教育部為鼓勵大專校院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訂有教育部
    補助技專校院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助
    大學校院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學術技藝能競賽作業要點,以拓展學生
    國際視野及強化學生專業新知。該二要點補助參加之國際競賽,係以
    其參賽組別最近三年參賽國家數,以平均在十國以上為原則,爰第二
    款參採前開要點,規定國內外單位所舉辦之國際性技藝競賽之認定,
    以最近三年平均有十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參與為限。
四、至於發明展、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等,因展覽或各賽事內涵未必
    與技藝訓練或技能提升有關,並非本辦法所稱之技藝競賽。

學校主管機關對於鼓勵師生取得證照或參與技藝競賽辦理績效卓著之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得衡酌下列條件,擇優發給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一、最近三年師生參與技藝競賽之規模或等級、獲獎人數,及獲獎人數占
    全校師生總人數比率。
二、最近三年師生取得證照之等級或人數,及取得證照人數占全校師生總
    人數比率。
三、其他學校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申請獎勵之程序、期間及應檢具之文件,依學校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
〔立法理由〕
一、明定獎勵方式及獎勵條件。
二、由於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已將
    「學生檢定證照成效」列為獎勵核配基準之一,爰於第一項明定對於
    學校師生整體於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績效卓著之獎勵方式,訂為
    發給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另有關績效卓著之認定,除第一款、第
    二款予以量化界定外,並於第三款給予學校主管機關得為另為規範之
    彈性。
三、第二項明定學校申請獎勵之程序、期間,及應檢具之文件,依學校主
    管機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