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技藝競賽,其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技能競賽。
二、公私立機構或外國政府所舉辦,最近三年平均參賽國家或地區數在十
個以上之國際性技藝技能競賽。
三、其他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定應鼓勵師生參與之技藝技能競賽。
〔立法理由〕 一、明定獎勵學校應鼓勵師生之技藝競賽範圍。
二、本法所定技藝競賽,其指涉範圍包括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
、直轄市教育局主辦之技藝技能競賽、勞動部主辦之技能競賽等。技
藝競賽與技能競賽之名稱雖有差異,因均可促進外界對技術及職業教
育、訓練之重視,提高參與者技術水準,故無論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
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國際性技藝技能競賽,或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定
應鼓勵師生參與之技藝技能競賽均納入本辦法鼓勵範圍,爰於第一款
及第三款予以明定。
三、教育部為鼓勵大專校院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訂有教育部
補助技專校院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助
大學校院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學術技藝能競賽作業要點,以拓展學生
國際視野及強化學生專業新知。該二要點補助參加之國際競賽,係以
其參賽組別最近三年參賽國家數,以平均在十國以上為原則,爰第二
款參採前開要點,規定國內外單位所舉辦之國際性技藝競賽之認定,
以最近三年平均有十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參與為限。
四、至於發明展、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等,因展覽或各賽事內涵未必
與技藝訓練或技能提升有關,並非本辦法所稱之技藝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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