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主管機關對於鼓勵師生取得證照或參與技藝競賽辦理績效卓著之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得衡酌下列條件,擇優發給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一、最近三年師生參與技藝競賽之規模或等級、獲獎人數,及獲獎人數占
全校師生總人數比率。
二、最近三年師生取得證照之等級或人數,及取得證照人數占全校師生總
人數比率。
三、其他學校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申請獎勵之程序、期間及應檢具之文件,依學校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
〔立法理由〕 一、明定獎勵方式及獎勵條件。
二、由於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已將
「學生檢定證照成效」列為獎勵核配基準之一,爰於第一項明定對於
學校師生整體於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績效卓著之獎勵方式,訂為
發給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另有關績效卓著之認定,除第一款、第
二款予以量化界定外,並於第三款給予學校主管機關得為另為規範之
彈性。
三、第二項明定學校申請獎勵之程序、期間,及應檢具之文件,依學校主
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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