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業界專家參與協同教學,負有下列義務:
一、參與學校課程規劃之相關會議。
二、協同教師編撰並執行單元教材。
三、協同教師訂定並執行學生實作評量。
四、協同教師維護學生參加課程活動之安全。
五、其他依契約約定之義務。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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