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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學校依其群、科特色或配合產業發展需要,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原任課教 師進行教學;其教授之課程,以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開設之 二年級、三年級實習課程為限。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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