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遴聘之業界專家,應具有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且其專業或技術足以協
同教師擔任教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家級以上專業競賽選手、教練或裁判。
二、曾獲頒國家級以上專業競賽獎牌或榮譽證書。
三、取得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所定副訓練師以上資格。
四、取得乙級以上或該職類最高級技術士證,並於取得證書後從事相關業
界實務工作累計五年以上。
五、從事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累計七年以上,有特殊造詣或成就,經學校行
政程序認定其專業實務經驗符合專業實務課程所需,足堪擔任是項工
作。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學校從事之教學工作。但
藝術類之業界專家於藝術類學校、幼兒園或托嬰中心之教學工作,不在此
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已於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八條明定
,另考量業界專家係領取鐘點費,疑似有消極資格情事即應暫停到校
,並無停聘及補發鐘點費之問題,爰予刪除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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