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業界專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
得聘任為業界專家: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
    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業界專家有各款情形之一,學
    校應解聘,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業界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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