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專家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 一、協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業界專家有各款情形之一,學 校應解聘。第一款依業界專家工作之性質,定為「協同教學不力」或 「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三、為保障業界專家工作權,本條各款情形,是否影響其擔任業界專家之 資格而應予解聘,應由學校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