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立法理由〕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
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
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
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訂
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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