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應符合下列
形式之一:
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
二、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
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以教師實際研習服務或研究
    期間計算。
二、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以教
    師實際參與研習期間計算。
前二項合作機構或產業,不包括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校。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教師進行研習或研究之形式,考量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係
    為使教師持續增加實務經驗,又學校教師可獲得實務經驗之形式多元
    ,且考量不同產業別與學校進行產學合作之樣態有別,俾利各校規劃
    教師進行之研習或研究。
二、第二項明定教師進行研習或研究期間,得採累計式或連續式方式為之
    ;及明定各形式研習或研究期間採計方式,另教師依教師進修研究獎
    勵辦法所為進修、學分或學位之取得,不屬本辦法得採計之產業研習
    或研究項目。
三、公私立學校及短期補習班應無技術方面之實務經驗,爰第三項明定合
    作機構或產業排除各級公私立學校或短期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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