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為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應設推動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作業規定。
二、排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期程。
三、邀請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體或產業,共同規劃及辦理研習或研究。
四、督導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契約書及學校與教師契約書之簽訂及執行
。
五、其他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教師應定期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規範,屬學校
與教師均應遵循事項,考量推動研習或研究,涉及相關作業規定訂定
、教師研習或研究期程排定、研習或研究內涵規劃、合作計畫或合作
契約簽訂及教師權益保障相關事項,學校應有專責之推動單位負責推
動及規劃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事宜。
二、學校應每年盤整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之教師及其具實務經驗情形,依
教師所需專業實務技能或研究需求,主動邀請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
體或產業,共同規劃研習或研究,並排定全校教師研習或研究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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