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教師於研習或研究期間,應遵守合作機構或產業之相關規定;其與合作機
構或產業發生爭議時,學校主管機關及學校應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合作機構或產業得視實際需要與學校及教師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發保密規
定、智慧財產權歸屬及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教師於研習或研究期間,應遵守合作機構或產業之相關規
    定。
二、為順利推動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研習或研究,爰第二項明定三方得
    簽訂契約書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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