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依辦理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需求,編列預算協助教師進行研
習或研究;各學校主管機關得視年度預算編列相關獎勵或補助經費支應之
。
〔立法理由〕 一、明定學校應依辦理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需求,編列預算協助教
師進行研習或研究。各學校所屬主管機關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
補助相關經費。
二、現行已訂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專任
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作業要點等補助機制,及相關可用以協助
教師提升實務知能之計畫。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