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各學校主管機關得納入專業群科評鑑 ;經評鑑結果辦理績效卓著者,得予獎勵。
明定各學校主管機關得將學校辦理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情形,納入高 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第五條之專業群科評鑑,俾利要求各校依規定安排教 師進行研習或研究。另對經評鑑結果為績效卓著之學校,得予獎勵之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