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學校辦理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各學校主管機關得納入專業群科評鑑
;經評鑑結果辦理績效卓著者,得予獎勵。
〔立法理由〕
明定各學校主管機關得將學校辦理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情形,納入高
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第五條之專業群科評鑑,俾利要求各校依規定安排教
師進行研習或研究。另對經評鑑結果為績效卓著之學校,得予獎勵之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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