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依下列課程種類及辦理方式,發給證書或證明
:
一、學程課程:至少取得一百五十學分;修習期滿成績合格者,發給畢業
    證書。
二、學分課程:每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且不得採短期密集方式授課,
    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修習期滿成績及
    格者,發給學分證明。
三、學習時數課程:每一學習時數至少四十五分鐘;修習成績合格者,發
    給學習時數證明。
〔立法理由〕
一、序文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款學分課程,參考專科以上學校辦
    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不得採短期密集方
    式授課,以保障學分授予具一定品質;所謂短期密集授課,例如同一
    門課不得連續授課四節以上,若學校辦理短期密集授課屬不合理之情
    況,將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禁止開設學分課程。
三、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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