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招生對象為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具
有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之在職者或轉業者;參加前條第一款學程課程者
,並應具備累計二年以上工作經驗。
前項參加者之工作經驗,應由學校依其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
員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年資予以認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一項後段所定參加學程課程者,其工作經驗除勞工保險外,尚包括
    具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等相關職業工作經驗者,爰修正第二項,
    增訂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之年資認定,以資周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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