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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學生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時,合作機構應指派專責技術人員,負責 職場學習輔導;學校並應安排專責教師到職場協助輔導。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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