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 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其評量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