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條文關聯

受託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實施本評量:
一、組成評量小組,統籌整體評量事宜。
二、訂定評量實施計畫,包括評量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
    復、申訴、評量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
    量小組通過及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於辦理評量六個月前公告之。
三、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說明會,向受評量之學校詳細說明。
四、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委員評量說明會。
五、評量結束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評量報告初稿,並經評量小組通過後
    ,送達各受評量學校。
六、對評量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量學校,於評量報告初稿送達後十四日內
    ,得向受託機構提出申復;受託機構應自受理申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完
    成申復審查。申復有理由者,受託機構應請評量小組修正評量報告初
    稿;申復無理由者,維持評量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
    果。
七、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並送達受評量學
    校。
八、對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不服之受評量學校,於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
    果送達後十四日內,得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各該學校主管機關
    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申訴審查。申訴有理由者,應請受
    託機構轉知評量小組修正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經各該學校主管機
    關核定後公布。
九、參與評量相關人員對評量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
    得公開。
前項第二款評量委員,由受託機構遴聘,其組成應包括學者專家、教師團
體、家長團體、學校及機關代表;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受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辦理評量之原則及程序
    。
二、第二項明定評量委員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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