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評量結果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
學校經評量結果達甲等以上者,學校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對學校、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予以獎勵;評量結果乙等者
,不予獎勵;評量結果丙等以下者,應辦理追蹤輔導。
評量結果為丙等以下之學校,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改進;學校主管機關得以
評量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學校發展規模及經費補助之參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評量等第及標準。
二、第二項明定獎勵及追蹤輔導之門檻。評量結果甲等以上者,得予以獎
    勵。評量結果乙等者,不予獎勵。評量結果丙等以下者,應辦理追蹤
    輔導。
三、第三項明定對於評量結果所列建議,受評量學校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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