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綜合高中試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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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符應世界教育潮流,在後期中等教育建立多元學制,加強學生學習
    輔導、充實學生基本能力,統整學習經驗,使學生更適性發展,特依
    高級中學法第四條、高級中學規程第六條第三項、第十五條、職業學
    校規程第十六條、教育部指定中等學校及小學進行教育實驗辦法暨行
    政院教改會總諮議報告書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綜合高中,係指同時設置學術學程和職業學校,藉試探、
    輔導歷程,輔導學生自由選課,提供學生專精學術導向課程(普通高
    中課程)或職業導向課程(職業學校課程)或兼跨兩種課程的機會,
    以達成適性發展目標的高級中等學校。

三、參與試辦之學校,由教育部、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指定或推薦
    ,並得由各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初審通
    過之學校,送「試辦綜合高中專案諮詢小組」進行複審,審查通過後
    始得參與試辦。

四、綜合高中招生方式,併入高中、高職聯招,並配合高中、高職多元入
    學方案辦理(如推薦甄選、申請入學、資優保送、直升入學、自學方
    案,登記分發及學校單獨招生等)。

五、綜合高中之學生入學資格,須曾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
    入學考試及格、甄選、分發或登記入學,其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六、綜合高中之課程應妥善重新規劃,以適合教育目標及精神,由各校依
    自身條件、特色、辦學目標規劃課程,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

七、參與本案試辦之學校,應有效利用本校原有之相關教學設備,或按年
    度編列預算添購,另可採資源共享方式借用他校相關教學設備或利用
    地區性技術教學中心或利用職訓機構有關設備,必要時得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專案予以補助。

八、綜合高中學生之進路,除妥善輔導學生參加現行大學、四技、二專聯
    招外,亦得報名參加大學、四技二專推薦甄選或技職校院保送甄試。
    學校應適度協調職訓機構辦理短期專精訓練,並輔導學生參加技能檢
    定,以利學生就業。

九、試辦綜合高中之學校應成立輔導小組,輔導學生依據性向、興趣選擇
    修習課程並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輔導工作包
    含:
  (一)生涯規劃輔導。
  (二)選課輔導。
  (三)學習輔導。
  (四)就業輔導。
    綜合高中學生輔導辦法另定之。

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試辦綜合高中學校教師之需求,加強辦理教
    師在職進修,以增廣教師專長。試辦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得採二校以
    上合聘教師之方式處理。

十一、綜合高中試辦期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廣為宣
      傳;縣(市)教育局應責成國民中學配合綜合高中宣導活動,輔導
      國中學生瞭解綜合高中辦理之目的及方式。

十二、綜合高中學制尚未完成立法前採試辦方式,俟立法完成,方列入正
      式學制。

十三、試辦綜合高中專案期間,教育部應組成輔導與訪視小組,隨時前往
      輔導或訪視,以探求試辦之優缺點,作為日後檢討修正之參考;試
      辦成績優良之單位或人員,依規定予以敘獎。

十四、綜合高中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高級中學法或
      職業學校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自八十五學年度起實施,並得視試辦情形檢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