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綜合高中試辦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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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
    為使我國後期中等教育提供更多元之進路,乃規劃綜合高中,期使學
    制分流與課程分化能滿足學生的需求,促進學生適性發展,並符應世
    界教育潮流。

二、定義:
    本計畫所稱綜合高中,係指同時設置學術學程和職業學程,藉試探、
    輔導歷程、輔導學生自由選課,提供學生專精學術導向課程(普通高
    中課程)或職業導向課程(職業學校課程)或兼跨兩種課程的機會,
    以達成適性發展目標的高級中等學校。

三、依據:
  (一)高級中學法第四條。
  (二)高級中學規程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
  (三)職業學校規程第十六條。
  (四)教育部指定中等學校及小學進行教育實驗辦法。
  (五)行政院教改會總諮議報告書。

四、目標:
  (一)因應世界教育潮流,建立我國後期中等教育學制多元化。
  (二)統整高中高職教育資源與目標,提供學生更多學習選擇機會,奠
        定其更深一層學術研究及就業之基礎。
  (三)提供彈性課程,適應學生延遲分化及加廣加深學習之需要,協助
        學生適性發展。
  (四)陶冶健全身心與充實生活知能,發展全人格教育功能,以提昇教
        育品質。

五、試辦學校種類及申請程序:
  (一)學校種類: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相當層級之學校(完全中學之高中部及軍
        事學校等)。
  (二)申請程序:
        由教育部及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指定或推薦,並得由各校
        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初審通過之學校
        ,送「試辦綜合高中專案諮詢小組」進行複審,審查通過後始得
        參與試辦。

六、辦理模式:
    因應學校之師資、設備、行政資源、地區特性等情況,以全年級試辦
    為原則,採下列方式之一試辦:
  (一)自辦式:由各校依現有師資、設備、行政資源等自行設計辦理各
        項措施。
  (二)合辦式:二校以上互為借調師資、設備方式辦理。
  (三)「地區性技術教學中心」模式:運用地區性技術教學中心或職訓
        中心之師資及設備,以達資源共享。
  (四)巡迴教師團模式,對具有教學設備而欠缺師資者,以臨時任務編
        組方式將現職教師組成巡迴團,每週固定赴校實施。
  (五)與職訓機構合辦模式:協調附近之職訓機構,進行專業課程之教
        學。

七、行政措施:
    教育部應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專案諮詢小組,根據下列原則,延用現
    行規定或研訂細部執行計畫。
  (一)招生方式:
        併入高中、高職聯招,並配合高中、高職多元入學方案辦理(如
        推薦甄選、申請入學、資優保送、直升入學、自學方案、登記分
        發及學校單獨招生等)。
  (二)學生入學報考資格:
        國中畢(結)業學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三)修業年限:
        以三年為原則。
  (四)課程規劃:
        教育部公布課程架構,各校參酌自身條件、特色、辦學目標規劃
        課程,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
  (五)師資來源:
        1.利用現有教師資源,並加強其在職進修,調整、增廣任教科目
          充任之。
        2.依現行高中、高職教師員額編制標準,聘專、兼任教師擔任並
          放寬教師兼任之時數限制,必要時得由二校以上合聘之。
  (六)教學設備:
        1.善用各校現有教學相關設備。
        2.專案申請購置。
        3.運用地區性技術教學中心設備。
        4.與他校合作交流共用設備。
  (七)學生學籍成績處理:
        除依現行高中、高職學生學籍處理相關規定外,得另行研擬相關
        要點規定之。
  (八)畢業證書之發給:
        依據高級中學法或職業學校法等相關法令發給畢業證書。
  (九)學生進路:
        1.升學:可自由參加大學、四技、二專聯考及推薦甄選、四技二
          專保送甄試及其他多元入學管道。
        2.就業:學校得協調職訓機構辦理短期專精訓練,並輔導學生參
          加技能檢定,以利學生就業。
  (十)學生輔導:
        除依現行相關學生輔導之法規辦理外,各校應成立輔導小組,加
        強生涯輔導及選課輔導,輔導學生依據性向、興趣修習課程。
  (十一)學生就讀獎助學金有關規定:
          鼓勵學生就讀綜合高中,依相關法規給予獎勵。
  (十二)學生轉學有關規定:
          依現行高中職有關規定,綜合高中之學生得視需要參加高中、
          高職或五專之轉學。

八、本計畫試辦期間教育部應對各校試辦工作之進行組成輔導與訪視小組
    ,隨時加以輔導,試辦工作成績優良之單位或人員,由教育部予以獎
    勵。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試辦:
  (一)由試辦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
        時得退出試辦。
  (二)經訪視評鑑結果,學校無法落實試辦精神者,得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終止其試辦。

十、本計畫試辦三年後,教育部應組成評鑑小組進行研訂評鑑指標,辦理
    評鑑工作,經檢討成效後,配合修正相關法令納入正式學制,使之成
    為我國後期中等教育辦理型態之一。

十一、本計畫自八十五學年度起實施,並得視試辦情形檢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