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文教學成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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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改善偏遠地區英語師資
不足問題,期透過中外師協同教學、觀摩及交流課程、教材、教法、
辦理教師座談或研習及帶領營隊等方式,以增進學生學習效果,提高
英語溝通能力,並促進外國人士對我國文化之認識與相互交流,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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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期程:
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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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對象: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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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方式、基準及額度:
(一)依教育部推動國民中小學合作團隊第二期實施計畫申請外籍英語
教師計畫之縣市政府(不含直轄市),受補助之人事費及業務費
說明如下:
1.縣市政府每引進一名外籍英語教師,每年補助行政業務費,補
助額度如下:
(1)該校外師續約者,每名核定行政業務費新臺幣十五萬元。
(2)縣市政府自行引進外師者,每名核定行政業務費新臺幣十八
萬元。
(3)由本署協助引進外師者,每名核定行政業務費新臺幣十六萬
元。
(4)若有眷屬(直系親屬)隨行來臺,另行核定眷屬來回機票費
新臺幣八萬元,單趟以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
(5)為使經費有效運用,業務費項下得依需求勻支。
2.行政業務費之經費編列,依需求核實編列,包含如下:
(1)招募作業費及仲介服務費:透過仲介機構或其他招募管道所
需費用,每名核定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若有不足,得於其
他行政業務費項下勻支。
(2)機票費:由護照國籍居住地最近之機場來臺或離臺經濟艙票
價單程新臺幣四萬元上限、來回新臺幣八萬元為上限且核實
支應。
(3)培訓費:辦理外籍英語教師訓練相關費用,依需求編列。
(4)國內差旅費:中外師因支援他校或參加研習、受訓等活動或
接送外師租車或交通票等所需費用,依需求編列,核實報之
。
(5)購置外籍英語教師合理且必須之基本生活用品:外籍英語教
師住宿所需相關生活用品,由學校協助購買為原則並核實報
支,每學年以新臺幣九千元為原則。
(6)其他雜支費用:包含相關訓練、研習營隊、活動費用、各項
活動所需之雜支費,含製作相關檔案之文書費、資料費等。
(7)辦理研習或配合外師辦理活動所需膳費。
3.外籍英語教師人事費,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外加方式納入各縣
市政府基本財政需求計算,每名外籍英語教師人事費新臺幣一
零二萬六千七百四十五元;包含外籍英語教師之薪資、勞健保
補助、勞退金補助、住宿津貼、超支鐘點費等相關費用。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本署同意辦理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計畫,
相關補助方式及補助基準如下:
1.得聘任大學英語系(所)學者專家一名擔任計畫主持人或擔任
諮詢委員,本署核定計畫主持人費(諮詢委員費)每年新臺幣
九萬六千元。
2.經本署核定通過且擬聘任兼任行政人力者,補助一名兼任行政
人力薪資或教師兼任行政人力之減課鐘點費,每月核定新臺幣
一萬元,其薪資待遇依相關規定辦理。若縣市政府自有編列經
費得聘任專任人員辦理英語教學資源中心相關業務。
3.引進外籍英語教師人數(包括本署協助引進及縣市政府自行引
進)六人以上者,得另聘諮詢委員一人,本署依其實際參與中
心運作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訪視費等情形,每年以核定新臺
幣三萬元為上限。
4.補助業務費及雜支(包括外聘講座鐘點、出席、審查與訪視費
、教材與教具費、膳宿費、印刷費,及國內旅費、短程車資或
運費等),每年以核定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5.補助英語教學資源中心網站營運相關費用,每縣市每年核定新
臺幣五萬元。
(三)本案除外籍英語教師人事費外,其餘由本署補助之經費皆依「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財力分級級次表,訂定補助比率如下:第一級補助比率百分之
五十、第二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
、第四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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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原則:
(一)依各縣市政府確實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師人數核實補助,補助人數
以不超過本署規劃當年度核配各縣市政府引進外籍英語教師人數
為準。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另擬具計畫向本署申請辦理英語教學
資源中心經費之補助,本署依其提報計畫之完整性、具體性及可
行性,決定是否予以補助,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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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受本署補助辦理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計畫之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
二十八日前,研提引進外籍英語教師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
署審查。
(二)有關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辦理計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
本署所定期程,報本署審查。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集府內相關單位及相關學校進行研
商,訂定前二款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送本署,由本署依審查原則
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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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
理。
(二)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及內容項目執行
。
(三)受補助之縣市政府應於計畫結束二個月內,提報執行成果報告書
及經費收支結算表辦理經費核結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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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外籍英語教師聘任相關規定:
(一)外籍英語教師之引進方式依教育部推動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合作
團隊第二期實施計畫,每年補助八十一位外師員額(不含直轄市
政府)。
(二)外籍英語教師之引進方式由本署協助引進或縣市政府自行引進。
(三)依上述補助之外籍英語教師聘任規定如下:
1.來自英語系國家,以英語為母語者。
2.具有大學以上之學歷(不含社區學院),並具有該國中、小學
教師資格(應提出文憑以及相關證明文件)。
3.身心健康並經相關健康檢查合格。
4.無犯罪紀錄(應提出該國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薪資待遇以不超過教育部規定之標準為原則,進行招募。規定如
下:
1.依外籍英語教師待遇標準表支薪。
2.依學歷核計薪級,支給單一待遇。
3.曾任國內外公立或國內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持有證明者
,按其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五)外籍英語教師聘任相關未盡事宜則依各校契約及本署所訂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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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成效考核:
(一)各縣市政府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二)本署為瞭解各縣市政府辦理情形,必要時得進行訪視。
(三)辦理期間,各縣市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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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師取得學校之書面同意者,得單獨教學。
(二)引進方式依教育部推動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合作團隊第二期實
施計畫辦理,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資格比照教育部之規定,其薪
資待遇以不超過教育部規定之標準為原則,進行招募。
(三)各縣市政府為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而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商借
教師至國外學校服務實施要點」,商借教師至國外學校服務者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申請補助。其商借教師出國之機票款、必
要補助之保險費、房租費等,得由第五點第一款所定行政業務
費支應;因商借教師出國所需聘任代理代課教師之費用等,得
由第五點第二款所定人事費支應。但行政業務費及人事費,不
得超出本署核配予各縣市政府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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