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年度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搭乘火車試辦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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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藉由搭乘火車,提供學生擴展生活經驗之機會。
  (二)加強認識鄉土文化及風俗民情,陶冶學生愛鄉情操。
  (三)透過校外教學活動,增廣學生知識。

二、指導單位:總統府。

三、主辦單位:教育部、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觀光局。

四、承辦單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選擇一所或數所國中、國小辦理
    。

五、參加對象:
  (一)由有辦理意願之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惟得考量以原住民、中低收
        入戶家庭之學生為優先。
  (二)每次活動以學生七十人、工作人員(包括教師、行政人員、愛心
        家長等)十二人為上限。
  (三)本(九十)年度同一所學校以辦理一次為限,不得重覆。

六、活動期間:九十年七月至九十年十二月,以非(例)假日當日往返方
    式辦理。

七、活動內容:
  (一)由學校依據擬搭乘火車之路線,規劃當日往返之校外教學活動。
  (二)活動內容應具有教育意義,如:鄉土教學活動、古蹟名勝參訪、
        文化藝術活動、火車文化認識、童趣活動等。
  (三)計畫活動以搭乘火車為主要交通工具。

八、經費:
  (一)參加活動之人員搭乘火車所需購票費用,由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
        局依「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因應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搭乘
        火車票價優惠方案」規定予以優惠,其應付票價由教育部補助。
  (二)參加活動之人員火車票、平安保險費、午餐費、業務費、雜支等
        費用由教育部補助。其補助標準如下:
        1.火車車票費用:依前述優惠方案核實編列。
        2.平安保險費:核實編列。
        3.午餐費:每人每天補助新台幣八○元。
        4.業務費:每次活動以新台幣五萬元為上限。
        5.雜支:每次活動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千元。
        6.前述費用以外之需求,教育部不予補助。

九、計畫之提報及審核:學校至遲於九十年五月卅一日以前,將活動計畫
    暨經費需求明細表提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審核並於六
    月十五日以前彙報教育部辦理。經教育部核定後之補助經費由教育部
    撥付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轉撥承辦學校。逾期陳報或由
    學校個別提出者,不予受理。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參加火車之旅之學生,須先徵得家長之同意;承辦學校應特別注
        意活動之安全,並代為辦妥參加活動人員之保險事宜。
  (二)為使學童瞭解鐵路各項設施、設備,請交通部台灣鐵路局各相關
        單位配合學校辦理活動之需要,遴派人員協助導覽說明。
  (三)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觀光旅遊主管機關,結合當地觀光
        資源就所轄旅遊景觀規劃數個一日遊行程,提供承辦學校參考辦
        理。
  (四)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應負責督導及審核工作。
  (五)辦理本活動績效良好之相關人員,由各該主管機關予以敘獎。
  (六)由於經費有限,若申請辦理學校太多,教育部得限定每一直轄市
        、縣(市)辦理梯次。
  (七)台鐵網址:http://www.railway.gov.tw/。
  (八)經費支出憑證留存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或學校以備
        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