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年度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搭乘火車試辦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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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藉由搭乘火車,提供學生擴展生活經驗之機會。
  (二)加強認識鄉土文化及風俗民情,陶冶學生愛鄉情操。
  (三)透過校外教學活動,增廣學生知識。

七、活動內容:
  (一)由學校依據擬搭乘火車之路線,規劃當日往返之校外教學活動。
  (二)活動內容應具有教育意義,如:鄉土教學活動、古蹟名勝參訪、
        文化藝術活動、火車文化認識、童趣活動等。
  (三)計畫活動以搭乘火車為主要交通工具。

八、經費:
  (一)參加活動之人員搭乘火車所需購票費用,由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
        局依「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因應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搭乘
        火車票價優惠方案」規定予以優惠,其應付票價由教育部補助。
  (二)參加活動之人員火車票、平安保險費、午餐費、業務費、雜支等
        費用由教育部補助。其補助標準如下:
        1.火車車票費用:依前述優惠方案核實編列。
        2.平安保險費:核實編列。
        3.午餐費:每人每天補助新台幣八○元。
        4.業務費:每次活動以新台幣五萬元為上限。
        5.雜支:每次活動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千元。
        6.前述費用以外之需求,教育部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