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政府機關之出版品,其適合國際交換者,應視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
  館)之實際需要,由有關機關提供若干份作國際交換之用。

  國內出版社或個人主動提供本館辦理國際交換之出版品,應經本館認可
  後處理之;其處理程序及寄發對象,由本館決定。

  國外交換單位提供之出版品,以本館為收件人者,相關進口報關手續由
  本館辦理。

  第三條經本館認可之出版品,其寄遞方式如下:
  一、寄至國外者,以水陸郵件寄遞。
  二、轉寄至國內者,以普通印刷品寄遞。
  前項出版品需以其他方式寄遞者,應事先書面通知本館;其超支之郵資
  ,應自行負擔。

  國際交換出版品經寄遞被退回,或通知領取,於一年內無人承領者,由
  本館全權處理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