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電子遊藝場之建築、消防安全設備、衛生及噪音標準,除應符合相關法
  令規定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加強安全措施,並確保緊急避難路線之暢通。
  二、營業場所經常保持清潔,燈光明亮,門窗應採用透明無色玻璃,保
      持場內外清晰可見。
  三、各項安全設備應定期保養維修。
  四、不得安裝具有傷害性、危險性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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