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或進口人,應於製造或進口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核發評鑑分類文件;並於出廠或進口時,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 合格者,發給機具類別標示證。但專供出口電子遊戲機之製造,不在此 限。 前項製造業或進口人,應就其機具結構,向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依商品檢 驗法申請檢驗。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經銷商,不得擅自修改已經評鑑分類之 電子遊戲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