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電子遊藝場業申請設立時,其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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