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經營電子遊藝場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
  為公司組織者,於申請公司設立、遷址登記時,應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
  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於公司申請增加電子遊藝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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