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童軍團體及個人申請出國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4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童軍團體及個人申請出國露營、訪問、出席國際會議暨有關童軍活動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童軍組團出國期限以一個月為原則;個人出國如逢暑假期間,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

三、童軍出國案,應檢附左列文件,於出國日期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一)原邀請函或公報影印本四份。
  (二)計畫行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三)出國人員中英文名單(格式如附件二、三)。
  (四)在職人員服務單位之同意書一份。稚任職私人機構者得免送。
  (五)在學學生之學校同意書一份(格式如附件四)。
  (六)未滿二十歲成員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一份。但接近役齡男子已附
        有覆行兵役義務具結書者,免附。
  (七)役男查證單或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印本一份(十八歲至三十五歲
        男性成員應附)。
  (八)接近役齡男子覆行兵役義務具結書影印本一份(十六歲至十八歲
        男性成員未服兵役者應附)。

四、童軍組團出國之服務人員,應通曉擬前往國家之語文(或英文)。

五、經核准出國之童軍團體及個人,如在國外表現優異,教育部得予獎勵
    或函請其主管機關、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予以獎勵;如有違法或失職
    情事,損害國家榮譽,經查屬實者,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並函請其
    主管機關、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予以議處。

六、童軍團體及個人回國後一個月內,應填具返國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五
    ),報教育部備查。

七、本注意事項奉陳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