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9月12日

所有條文

  政府為積極獎助三民主義學術研究闡揚工作,特設置三民主義學術研究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為其他特種基金,並以教育部為主
  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由政府依法定程序撥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三民主義學術研究之獎助。
  二、三民主義學術著作之獎助。
  三、三民主義學術著作譯介之獎助。
  四、三民主義學術研究人才進修之獎助。
  五、三民主義學術研究闡揚出版事業之獎助。
  六、三民主義學術研究社團之獎助。
  七、三民主義學術研究闡揚國際推廣活動之獎助。

  為有效保管及運用本基金,由教育部邀請中央及有關機關、社團等指派
  代表組織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管理之。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教育部聘任之,並以教育部常務次長及
  會計長為當委員,任期兩年;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或由
  教育部就委員中聘兼之。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為兼任,處理本會一般事務。

  本會委員、總幹事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基金運用計畫與財務收支之審核及執行進度成果之考核,由主管機關
  辦理之。

  本基金應訂定會計制度,並依其所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按期編製會
  計報告,分送有關機關。

  本基金之收支憑證,應依規定隨同會計報告按期送審。

  本基金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法辦理決算。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