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鼓勵大專院校社團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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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鼓勵大專校院社團本於服務社會的精神,進入中小學帶動中小學
        社團發展,以提倡青少年正當休閒娛樂。
  (二)配合中小學團體、聯課活動實際需要,規劃辦理帶動中小學社團
        活動,以營造校園多元學習環境,促進學生群育發展及興趣之培
        養。

二、依據:推動校園社團發展方案。

三、補助對象:各大專校院。

四、實施原則:
  (一)由各大專校院自行辦理校內相關說明會,鼓勵校內學生團踴躍參
        與。
  (二)各大專校院為協助學生社團與中小學社團建立合作關係,得發函
        調查鄰近中小學意願並召開合作關係說明會。
  (三)由各大專校院社團透過學校與中小學訂定為期一年之長期合作計
        劃,每學期規劃至少四次以上活動(一年計劃至少八次以上)始
        得提出申請,以達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之目標,且一合作計劃以
        帶動一社團為原則。
  (四)活動規劃以定時定點服務為原則,如有辦理短期營對或校外參觀
        活動之必要,一由雙方學校自籌經費辦理。
  (五)合作對象可為鄰近或跨縣市中小學,以平衡教育資源。
  (六)各校學生參與本案活動之紀錄,應詳載於各校學生社團護照中,
        以作為日後學生敘獎、升學或就業之參考資料。

五、補助原則:
  (一)經核活動計劃符合前述件者,每計劃除由本部參酌活動次數及計
        劃內容部分補助活動經費,補助額度最高以參萬元為限,學校並
        應編列經費,配合辦理。
  (二)每校申請最多以十二項合作計劃為原則,如有特殊需要,申請計
        劃超過十二項者,應於報部公文中詳予說明,俾利審核。
  (三)每計劃活動經費預算應以活動實際需要詳列各項經費支出明細表
        ,本部酌予部分補助項目如下:交通費、消耗性教材費、保險費
        、誤餐費〈交通費、保險費、誤餐費等補助對象,僅限大專服務
        同學;惟清寒同學不在此限〉、獎品費(補助最高額度每學期三
        千元,一年計劃最高六千元,且僅於合作對象之中小學學生)、
        雜支等所需費用;器材、服裝等購置費用、鐘點費暨行政管理費
        、一律不予補助。
  (四)私立大專校院辦理本案相關活動,請先由本部補助私校訓輔經費
        專款相關經費項下支應,不足部分再向本部提出申請。

六、申請程序:
  (一)執行計劃期間為每年二月至十二月,申請補助期限自每年一月一
        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指〈以公文發文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大專校院應輔導學生社團與合作中小學共同擬定合作計劃,並
        考量大專同學及中小學生課程時間及課業狀況,彙整校內與中小
        學社團合作計劃,依據補助標準初審後,隨文併同申請補助彙總
        表(附件一)、活動計劃書送部審核,並附知中小學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
  (三)每校每年度以申請一次為原則,不受理逐案申請。

七、獎勵:
  (一)辦理本項社團活動成效良好者,各校應本於權責優予敘獎,以資
        勉勵。
  (二)本案大專院校社團帶動中小學社團成效,將列入績優社團評鑑之
        重要項目。

八、注意事項:
  (一)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各大專校院應予參與服務同學適當之教育訓練,確保活動品質;
        且於合作中小學進行服務活動前,對於活動流程、輔導技巧、安
        全維護、服裝儀容等應予充分溝通及講習,並召開相關座談會及
        檢討會,以達輔導中小學學生之目的。
  (三)本計劃結案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支用不合規定者,本部將予剔除,並依規
        定追繳補助款項。
  (四)各項活動應依報部核定之計劃內容、活動規模、經費確實執行;
        若因故變更,應被文詳細說明並檢附變更後計劃、經費調整對照
        表報部備查。若未依原核定計劃執行活動次數者,需於執行完畢
        後〈年度結束前〉依其執行比率並同經費執行統計表、收支結算
        表及活動成果報告繳回補助款項。
  (五)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備文檢附教育部經費
        收支結算表、經費執行統計表及活動成果報告〈含照片〉等相關
        資料報部,如有節於款項亦應一併辦理繳回(部分補助案補助比
        率繳回)。
  (六)計劃執行績效及結報時間,將作為考評及核撥經費之重要參考依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