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因已無教學意願、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所定
延長服務條件或第二項規定學校自訂之延長服務條件、學校已無教學需要
,學校應中止其延長服務,立即報請主管機關辦理退休,並以學校中止其
延長服務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立法理由〕 一、明定學校應中止教師延長服務情形,及其退休生效日。
二、參酌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第八點
規定「教授、副教授經核准延長服務者,於延長服務期間,其延長服
務原因已消滅或延長服務條件已消失,服務學校應中止其延長服務並
即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辦理應即退休。」明定學校應中止教
師延長服務情形,及其退休生效日。至延長服務期滿辦理退休者,考
量渠等均係配合學期服務至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退休生效
日即為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爰無須於本辦法另定退休生效日期。
三、所稱「不符合延長服務條件」係指原經教評會認定符合延長服務之條
件,惟嗣後因故致不符合,例如個人著作或學術論文遭撤回。
四、教師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惟學校基於
教學需要,經教評會認定符合辦理延長服務條件,並徵得其同意繼續
服務者,得辦理延長服務。教師如有應中止延長服務事由,經服務學
校自訂之中止延長服務程序辦理中止延長服務(例如:提經教評會或
相關會議審議或採書面審核方式辦理),並以學校中止其延長服務之
日為退休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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