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進用之教授級或副教授級專任專業
技術人員,及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進用之教授級或副教授
級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延長服務,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明定教授級或副教授級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得
    比照本辦法辦理延長服務。
二、查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專任專業技
    術人員之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等事項,依其聘
    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及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
    聘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待遇、福利、休
    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等事項,依
    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爰於本條規範教授級或副教授級
    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得比照本辦法辦理延長服
    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