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二、查本條例第一百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
    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為配合本條例之施行日期,爰明定本辦法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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