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確定後,學校應於一個月內至全國公教
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登錄校長、教授及副教授延長服務名冊資料。
〔立法理由〕
為利本部瞭解各校校長、教授及副教授辦理延長服務案件情形,爰規定各
校應於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確定後一個月內至全國公教人員
退休撫卹整合平臺登錄延長服務名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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