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七人,均為無給職,由法務部就所屬機 關或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或社會熱心公益適當人士中聘任之;任期 二年,連聘得連任。 董事因故出缺或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應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擔任,綜理會務,對 外代表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