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下列業務:一緊急之生理 、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五安全保護之協助。 六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 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八其他協助。